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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管人員十大行為準則
        發表時間:2009-08-05 瀏覽:10124

        忠告與提示

        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河南能源礦處級及以上領導干部,以下簡稱“高管人員”)行為準則(以下簡稱《行為準則》),是依法制定的高管人員行為規范,是河南能源的重要規章制度,是對河南能源高管人員最基本的規定和要求,是高管人員從業的行動指南。違反《行為準則》將受到紀律處分直至撤職、解除勞動合同和追究法律責任。必須無條件執行。

        《行為準則》中的“公司”是指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控股、參股的公司。

        上述忠告是《行為準則》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請您務必認真閱讀并熟知。

         

        《行為準則》中的“1”至“7”是對高管人員勤勉義務、忠實義務的基本要求,請您盡職盡責,認真履行,否則將構成失職和瀆職。

         

        1.嚴格遵守政治紀律,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積極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決定和決議;自覺維護公司班子的團結。嚴禁發表和散布違反公司根本利益的言論。

        2. 嚴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勤勉盡職,忠誠于公司,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

        3.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嚴禁擅自決定人事問題,不搞個人封官許愿,不干預下級人事任免,不安排親朋好友工作。

        4.堅持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和重大事項報告、請示制度,不越權行事,不擅自決策。

        5.崇尚“人企合一、順勢而行”的企業哲學,善待員工、善待股東、善待客戶、善待所有幫助過公司的人;堅持企業利益最大化與員工價值最大化的高度統一。

        6.誠信經營,公平、公正地對待客戶,以優質的產品和良好的服務滿足客戶需求。

        7.嚴守公司機密,嚴禁利用公司商業秘密、業務渠道從事個人謀利活動,或將其提供、泄露給他人及其他企業。調離本公司或現崗位時,應當承諾繼續遵守企業限制的有關規定,對掌握的公司機密、商業秘密等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行為準則》中的“8”是對高管人員權利的限制,您行使這些權利必須得到批準或授權,擅自決定這些事項,將構成違規。

         

        8.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1)以公司名義進行考察、談判、簽約、招投標、競拍等;

        2)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4)以公司名義進行捐助性、救濟性和公益性支出活動;

        5)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及其他活動;

        6)購置非生產性固定資產;

        7)委派到控股、參股公司的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的規定,擅自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上行使表決或放棄相關權利,損壞公司利益。

         

        《行為準則》中的“9”是對高管人員廉潔自律的要求,如果您違反規定將構成違紀,受到紀律處分。

         

        9.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1)不做有損于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不得在其它企業兼職;

        2)不得利用自己的職權和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親屬、好友謀取利益;

        3)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近親屬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4)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行為準則》中的“10”是對高管人員合法、合規經營的要求,屬于嚴格禁止的行為,您違反這些規定將構成違法或違規,受到撤職的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追究法律責任。

         

        10.合法、合規地開展公司業務,嚴格禁止下列行為:

        1)嚴禁以私人賬戶持有公司資金,或帳外存放資產;

        2)嚴禁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3)嚴禁違規對外拆借資金,或將公司財產贈與、轉讓、出租、出借、抵押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4)嚴禁在物資購銷、設備招標、項目開發、資源整合、資本運作等經營活動中違規操作或謀取私利;

        5)嚴禁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

        6)嚴禁擅自決定對外投資、借貸、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

        7)嚴禁將公司資產委托、租賃、承包、出借給自己的親屬經營;

        8)嚴禁自定薪酬和私發各種獎金、福利和補貼;

        9)嚴禁從事期貨、基金等高風險業務;

        10)嚴禁擅自決定應當由公司或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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